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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工作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保障协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依据国家民政部等8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协会日常工作和对各会员企业的服务工作要求。
第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准则》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第五条 诚信为本,工作中坚持公平工作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客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客户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形象。
第六条 爱岗敬业,从业人员要以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单位的名誉。
第七条 团结协作,各会员单位之间要在相互尊重、促进融合的宗旨下,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吉林省风景园林行业生态的良好发展。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保护员工的工作、学习积极性,鼓励员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术交流、会员企业文化建设相关服务,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精神,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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