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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评比办法
2023-07-26 11:06 返回列表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步伐,提高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使园林绿化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创优意识,规范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评比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奖是吉林省园林绿化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吉林省园林绿化行业一流水平。因此,申报工作应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园林杯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由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具体负责,每年申报一次,定于每年六月至十月份进行。园林杯优质工程奖颁发对象分为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两类,园林杯优质工程奖只授予申报单位。

 

  • 申报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 园林杯优工程申报规模和范围如下:

1、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3、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吉林省“园林杯”优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划方案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方面的要求;

2、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和质量考评;

3、园林绿化工程有完整的规划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有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4、园林工程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总量适宜;树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园林设施完备;园路、铺装、园林小品等设施有较高的园林艺术,维护管养标准高。

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竣工要求。园林工程为当年八月份前竣工的验收项目。凡参加过申报被淘汰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但工程设计布局有了较大改进,养护质量有大幅提高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参加申报。竣工验收日期以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确定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6、无安全责任事故。

 

  • 申报方法

 

第七条 申报对象

1、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单位;

2、上述企业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吉林省风景园林会申报,并填报《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2、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在分别征求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进行推荐;

3、申报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的7月30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已被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证明的材料

3、总平面图,工程规划设计图纸一套,环境效果图, 竣工图,重点景观图;

4、反映工程概貌、特点的彩色照片一套,并附文字说明;

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程,一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申报工程项目确定之后,中途不得变更。

  •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园林杯优质工程由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审。评定小组由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会领导和专家组成。 

申报的工程项目,由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后将产生的“园林杯”优质工程入围项目,推荐到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

  • 奖 励

 

第十二条 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对获得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并发文登报通报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适时汇编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画册,将获奖工程载入画册。

第十四条 对荣获吉林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可作为企业业绩考评依据。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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